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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3月1日起實施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優惠停車新措施(字數827)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newsman

發稿單位:停車管理處第三科
發稿日期:95年2月6日
連 絡 人:施金蘭
連絡電話:27590666轉6315

95年3月1日起實施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優惠停車新措施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表示,為身心障礙者便於在臺北市從事各項活動之停車需要,並兼顧公共停車資源有限及基於使用者付費暨權利與義務之對等原則,將自95年3月1日起實施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優惠停車新措施,該新措施及查核作業方式分述如下:
ㄧ、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須由身心障礙者本人(如為被載送者,亦應在場)備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4證),供查核無誤後,始得辦理免費停車優惠。
二、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外(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停車場時,須由身心障礙者本人(如為被載送者,亦應在場)備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4證),供查核無誤後,始得辦理當次停車(含跨日停車)前4小時免費,以後半價收費;同一停車場每日限優惠1次,超過1次以上者,應依停車時數半價收費。
三、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路外計次收費停車場(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須由身心障礙者本人(如為被載送者,亦應在場)備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4證),供查核無誤後,得依停車場費率半價收費。
四、身心障礙者車籍登記為其本人所有之車輛,且自行駕駛車輛者,可憑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4證須同1人)正本,路外停車場提供半價優惠月票供身心障礙者申辦。
臺北市停管處呼籲,若您尚未申辦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身心障礙專用車牌)或識別證已逾期者,請儘速至所屬戶籍地區社政(或監理)單位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