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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孕婦及育兒環境需你我共同維護,婦幼專用停車位請勿隨意占用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羅至浩
  • 聯絡資訊:2759-0666轉6301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今(8)日重申,依交通部「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未乘載孕婦或6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並不得占用停車位,使用停車位時,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停管處說明,為維護友善孕婦及育兒環境,應比照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規範,應有載送孕婦或兒童事實並依規定擺放相關識別證明,方可停放於專用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專用停車位,切勿因疏忽而觸法,如遇臨時需使用婦幼專用停車格位而未攜帶識別證時,可擺放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以茲識別,以減少被檢舉取締及占用爭議。

    停管處補充,自108年度起新版孕婦(預產期前)及兒童(年滿6歲前)健康手冊內皆附有停車位識別證供民眾使用,使用舊版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之民眾,如有停車需求且未領取者,可持手冊至停管處轄管公有立體地下停車場、服務臺、戶政事務所、健康服務中心及親子館計105處領取發放停車位識別證。

    民眾如遇違規占用車輛,可拍照並載明違規地點、日期及時間上傳至本市陳情系統檢舉,以共同維護友善孕婦及育兒環境。

-以下空白-

即日起持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可至指定發放地點領取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識別證。

請勿違規占用孕婦或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