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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措施變革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newsman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停車管理處第三科
發稿日期:95年2月7日
連絡人:施金蘭
連絡電話:27590666轉6315

3月1日起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措施變革

3月1日起台北市公有停車場對於身心障礙者停車措施將有大變革,路外立體、地下及24小時收費之平面停車場由目前身心障礙者(本人或被載送)停車完全免費,改為前4小時免費,第5小時起半價計費;路邊停車(含人工巡場開單之公有平面及橋下停車場)則仍維持完全免費之優惠。此外,在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之銷單方面,所需檢附之證件由目前之三證(身心障礙者手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改為須檢附四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身心障礙專用車牌)、身心障礙者手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配合路外停車場第5小時起半價收費措施,公有路外停車場也提供身心障礙者本人購買半價優惠月票之配套措施,身心障礙者車籍登記為其本人所有之車輛,且自行駕駛車輛者,可憑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4證須同1人)正本,至公有路外停車場申辦。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表示,為便於身心障礙者於本市從事各種活動需要,自78年起開始實施該項優惠措施,實施身心障礙者免費停車優惠以來,發現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車主有長時間停車現象,造成車位無法被公平輪替使用,影響付費車主停車權益,間接減少停車位供給,該處也常接獲身心障礙者透過電話、網路信箱反映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有特定車輛長時間停放之現象,擁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而經常找不到車位可以停放,再者,根據該處94年10月19日中午至10月20日晚間10時止調查有置放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識別證而將車輛停放於本市路邊與路外停車場之停車延時及專用停車識別證縣市別資料統計如下:臺北市計1,853輛、臺北縣361輛、桃園縣57輛及其他縣市93輛(新竹市7輛、苗栗縣6輛、台中市8輛、臺中縣7輛、彰化縣6輛、雲林縣10輛、嘉義市4輛、嘉義縣2輛、台南市4輛、台南縣7輛高雄市8輛、高雄縣8輛、屏東縣及宜蘭縣1輛、花蓮縣8輛、台東縣2輛及南投縣4輛(94年9月調查))幾乎各縣市均有身心障礙者車輛停放於本市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情形。經分析結果顯示除本市身心障礙者車輛停放數量最多外,臺北縣身心障礙者車輛停放本市者亦相當多(計361輛,佔本市之19.5%)。此外,在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放於本市公有停車場之停車延時調查發現,路邊停車格身心障礙者之停車延時超過8小時者僅佔16.6%,然而公有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延時超過8小時者高達54.9%(超過12小時者佔37.7%、超過1天以上者佔19.2%、超過2天以上者佔13.3%、超過3天者佔10.5%,最長停放者甚至長達75天)(詳附件),顯示本市路外停車場在身心障礙者停車完全免費之情況下,幾乎已成為部分特定人士之免費車庫,在本市汽車數量持續成長、停車需求節節高升之情況下,停車管理處接受許多民眾之陳情希望改善此一有限停車資源扭曲之現象。
根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4年11月對臺北市民所作「94年度臺北市社會福利需求與意見調查」結果顯示,有37.99%民眾支持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至一般公有停車位採半價收費,30.59%支持按一般費率收費,19.54%支持免費優惠,其結果顯示停車管理處所提出的身心障礙優惠新措施,應符合大多數民眾之期待。
停車管理處也表示,目前鄰近北部4縣市(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目前均採行免費3-4小時爾後需付費方式讓停車位能夠公平被輪替使用與落實使用者付費,路邊停車方面,桃園縣目前為身心障礙者停放一般路段免費3小時、火車站前路段免費1小時,爾後依停車時數全額計費,而北市、基隆市及臺北縣現階段對身心障礙者均免費停車。路外停車場方面,桃園縣計時收費停車場前3小時免費爾後照停車時數全額付費,計次收費停車場則採半價計費;臺北縣則為前3小時停車免費且限當日1次,超過3小時及超過當日晚間24時者,以費率半價優惠,身心障礙者提供半價優惠月票,本市及基隆市目前對身心障礙者均免費停車。
目前在臺北縣市間制度不ㄧ致,且臺北市全部予以免費優惠之情況下,經查發現曾有車輛停放路外停車場75天現象,不僅將公共停車場車位長期佔用且無法達到公平使用原則(且迭經身障者反映亦停不到專用停車位),同時造成本市鄰接北縣路外停車場(以青年公園高爾夫球場與棒球場2座路外停車場為例),多數身心障礙車輛均為北縣停至本市,平均每場約45部,經常造成購買月票車主必須在外長時間等候或無車位可停現象,車主均強力反映及建議身心障礙者應實施收費管理以避免長期佔用,為避免臺北縣市優惠政策差異過大造成互相比較對北縣市政府產生困擾、衍生無謂之爭議兼顧付費停車者及真正需要停車之身心障礙朋友等之停車權益,停車管理處幾經研商後才研議此一新的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措施,並經市府核定將於95年3月1日起實施。
自95年3月1日起身心障礙者在享受本市公有停車場(包括路邊及路外)停車優惠時,所需檢附之證件由目前之三證(身心障礙者手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改為須檢附四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者手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停車管理處呼籲尚未申辦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車牌)者儘速向社會局(或監理處)辦理。此外,為了讓身心障礙者均能申購半價優惠月票,公有路外停車場提供身心障礙者提早2日至各路外停車場購買半價優惠月票(例如:原訂每月25日開始出售停車場之月票,身心障礙者於23日即可向各停車場申購,可免除身心障礙者排隊購買月票之困擾,且均可購得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