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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及識別證發放事宜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黃詩涵
  • 聯絡資訊:2759-0666轉6301

配合交通部107年6月29日發布施行「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107年7月31日前已領取孕婦(預產期前)及兒童(年滿6歲前)健康手冊之民眾,即日起(107年7月26日),可持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至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服務臺及所轄67處公有立體地下停車場管理室領取停車位識別證(附件1清單);另為更便利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之家長領取,本市亦於107年7月30日再開放12行政區戶政事務所、健康服務中心及13個親子館等地點發放(附件1清單)。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詳附件2),各符合須設置規定之場所附設之停車場,應保留2%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25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本處所轄立體地下停車場100處原634格孕婦及兒童優先停車位,預計107年8月20日前更換專用牌面完成;其餘民營及各機關管有停車場175處計700格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本處已宣導停車場管理業者配合法令於107年12月16日前設置完成。 (附件3、4)
另配合交通部1年之宣導期,本處將加強宣導停放時應放置停車位識別證、手冊及未乘載孕婦或6歲以下兒童者請勿占用停車位等事宜,108年6月29日起,違規占用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將依停車場法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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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禁行騎樓。
自行車超越行人前請說借過,再從左側緩慢通過並說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