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交通部112年9月13日交路字第1125012672號令訂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停管處)為管理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減少燃油車占用情形,自本(113)年3月1日起燃油車輛違規占用將依停車場法第32條及第40-1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 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依「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於格位標線內劃設綠色內框線,並設有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標示牌面,充電專用格位僅供電動汽車充電使用,充電使用時間限制依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燃油車輛不得占用。
停管處提醒民眾停車時應注意停車位種類,勿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另電動車汽車充電專用格位仍以差別費率計費(每小時加收10元;未充電者每小時再加收10元,合計每小時加收20元),未來將逐步改採以度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