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著作權聲明
一、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網站著作權聲明
1.本處網站上刊載之所有內容,除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法律、命令、公務員撰擬之講稿、新聞稿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外,其他包括文字敘述、攝影、圖片、錄音、影像及其他資訊,均受著作權法保護。
2.上述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歡迎各界廣為利用。
3.本處網站資訊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者,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後,方得利用。
4.上述〝合理使用情形〞,說明如下:
(1)本處網站上所刊載以本處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即著作人為本處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利用時,並請註明出處。
(2)本處網站上之資訊,可為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而重製。
(3)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本處網站上之資訊,引用時,並請註明出處。
(4)其他合理使用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5.除了合於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一非移除或變更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否則無法合法利用著作;或者因為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技術上必須要移除或變更的情況之外,本處網站所標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未經許可,不得移除或變更。
二、連結至本處網站
一般而言,任何網站連結至本處網站,毋須經過本處同意,然而連結須明白標示本處名稱,若是連結會誤導使用者,本處將不允許此連結行為。
三、本處網站之相關連結
為供網路使用者便利,本處網站僅提供相關網站之連結,對利用人涉及該網站內容之使用行為,本處不負責任。
四、免責聲明
本處網站所提供相關連結網站之網頁或資料,均為被連結網站所提供,相關權利為該等網站或合法權利人所有,本處不擔保其正確性、即時性或完整性。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著作權侵權處理辦法
一、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尊重他人著作權,並依「著作權聲明」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保護著作權,任何人士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二、如果您(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認為本處網站的內容侵害您的權利或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情事,本處將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通知本處
請您填寫「著作權侵害通知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掃瞄成電子檔)至本處,恕不接受電子簽章。
(二)先行移除
如「著作權侵害通知書」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依您所提供的資料,本處初步研判內容有侵權或違法之虞時,本處將先行從網站上移除內容,但會保留及封存移除時的相關資料(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
(三)轉知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
本處將您所提供的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轉知使用者,請他(她)與您聯繫及溝通解決爭議(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2項)。
(四)使用者異議
如果使用者認為沒有侵害著作權情事,將填寫「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送本處,如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本處會將異議內容及聯絡資料(姓名、電話、電子郵件)轉送給您,您必須在接獲本處通知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使用者訴訟的證明(含報案三聯單),否則本處將於通知您的次日起14個工作日後依使用者要求重新上傳(著作權法第90條之9)。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委任提出侵害或異議通知
如受委任提出「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代理人應同時聲明其已受當事人(著作權人、製版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使用者)委託,並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二)通知補正
1.「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內容若有不完整,本處將於接到通知書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
2.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通知補正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視為未提出「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
3.不合格式之通知或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得作為本處知悉侵權情事之依據。
(三)3次侵權終止服務
使用者若有3次涉及侵權情事,本處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
(四)個人資料保護
本處重視個人資料保護,處理著作權侵權過程中,除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外,本處不會提供您其他足以識別他人之個人資料,如您欲取得該項資料,您須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本處將依前開單位來函配合提供。
(五)本處聯絡窗口
姓名: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電話:02-2726-9600
傳真:02-2759-9692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