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停管處的停車欠費催收處分函,但我都沒有收到平信、掛號或罰單催繳通知單,為何要收工本費,我能否只繳納停車費就好?
依照「臺北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催繳工本費收費標準」之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於本市停車場停車,應於繳費期限內繳納停車費;屆期未繳納者,本處應以平信書面通知限期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新臺幣15元。汽機車駕駛人逾前項通知補繳期限仍未繳納者,本處應以雙掛號書面通知限期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新臺幣50元。前開工本費係為人工及郵資必要費用,而非加罰之性質。
依照「臺北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催繳工本費收費標準」之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於本市停車場停車,應於繳費期限內繳納停車費;屆期未繳納者,本處應以平信書面通知限期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新臺幣15元。汽機車駕駛人逾前項通知補繳期限仍未繳納者,本處應以雙掛號書面通知限期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新臺幣50元。前開工本費係為人工及郵資必要費用,而非加罰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