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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於公共停車場內違規占用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如何檢舉?

於公共停車場內(符合停車場法或建築技術規則設置,且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或停車位),使用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者,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未依規定停放者,民眾可向停車場經營業者反映或採證下列資料,透過本市陳情系統直接點擊後登錄辦理(案件分類交通運輸/停車管理),提供予本處裁罰汽車駕駛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1. 請詳述違規地點、日期、時間、車號及違規事項
  2. 車輛全景照片(車號、格位標線及管制牌面一併攝入):以確認停放車輛及相關管制措施是否完善。
  3. 前擋風玻璃近距離照片(駕駛座及副駕駛座一併攝入):以確認是否放置停車位識別證。
  4. 相關照片請註記日期時間:以確認違規日期及時間。

為同時改善交通秩序及維持社會秩序安定,經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提供之違規資料時限以不逾7日為宜。


另依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第5項規定,停車位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或標示無遮蔽、易於辨識之標誌,註明停車對象及管理規定,民眾透過前述方式檢舉時,請於拍攝車輛全景照片時,將標示或標誌一併攝入,以確保相關必要條件符合。


照片拍攝範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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