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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大同區淡水河五號水門堤外停車場配合2008年年貨大街活動,自97年1月18日起至2月5日止於假日(星期六至星期日)及非假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採差別停車費率收費管理。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三字第09739304700號
主 旨:公告本市大同區淡水河五號水門堤外停車場配合2008年年貨大街活動,自97年1月18日起至2月5日止於假日(星期六至星期日)及非假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採差別停車費率收費管理。
依 據:
一、停車場法第25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4條、第5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配合2008年年貨大街活動,五號水門堤外停車場自97年1月18日起至2月5日止於假日及非假日採差別停車費率,停車費率調整如后: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8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調整為每小時40元。
(二)星期六至星期日(97年1月19日、1月20日、1月26日、1月27日、2月2日、2月3日):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8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調整為每小時50元。
(三)計費單位:停車時數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1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1小時部分,如不逾30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30分鐘者,仍以1小時計算收費。
二、上述費率調整於活動結束後,自97年2月6日零時起恢復原有收費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7時至下午8時止)及費率標準(假日小型車停車費率為每小時30元;非假日小型車停車費率為每小時20元)收費管理。
三、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能查詢繳費者,請至遲於8日曆天內處理。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書面通知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者,將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四、查詢電話:27269600;網址:www.pma.taipei.gov.tw。
處長 張 哲 揚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