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處辦理鼓勵停車場即時格位資訊揭露計畫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潘微心
- 聯絡資訊:27590666分機633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143128916號 主旨:公告本處辦理鼓勵停車場即時格位資訊揭露計畫。 依據: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 公告事項: 一、實施緣起:鼓勵停車場經營業提供停車場內停車格位即時資訊並介接至「北市好停車網頁版」,提供便民服務。 二、實施期限:115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三、實施對象:本市停車場經營業。 四、實施方式:停車場即時格位資訊介接至「北市好停車網頁版」時,將以剩餘格位採按比例分級,轉換為不同顏色燈號。 (一)即時剩餘格位比例為91%-100%,顯示為紅燈。 (二)即時剩餘格位比例為81%-90%,顯示為黃燈。 (三)即時剩餘格位比例為80%以下,顯示為綠燈。 五、推動相關措施: (一)配合提供即時格位資訊者 1、鼓勵措施:依土地租賃契約期限或其他證明文件期限,核予最長5年之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限。 2、違反處理:經本處查核未提供或上傳即時格位資訊,且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累計達3次者,本處得廢止原核發之停車場登記證,並依以下原則重新核發短效期之停車場登記證。 (1)一般換發原則:核發自「原證核發日」起最長2年之停車場登記證。 (2)屆期處理原則:倘「原證核發日至廢止日」已逾1年9個月,本處得重新核發有效期限自原證廢止日起最長3個月之停車場登記證。 (3)上述核發之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限均不得逾越土地租賃契約期限或其他證明文件期限。 (二)未提供即時格位資訊者,核發之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限最長2年。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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