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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大同區大稻埕公園地下停車場配合二00四年年貨觀光大街活動,自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一月二十一日止於假日及非假日採差別停車費率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北市停三字第0九二三八0三三五00號

主旨:公告本市大同區大稻埕公園地下停車場配合二00四年年貨觀光大街活動,自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一月二十一日止於假日(星期六至星期日及除夕)及非假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採差別停車費率。
依據:停車場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配合二00四年年貨觀光大街活動,大稻埕公園地下停車場自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一月二十一日止於假日及非假日採差別停車費率,停車費率調整如后: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三時至十二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調整每小時四十元(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上午零時至八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維持每小時十元(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優惠不變;上午八時至下午三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維持每小時二十元(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不變。
(二)星期六至星期日(九十三年一月十日、十一日、十七日、十八日):上午十一時至下午十二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調整每小時五十元(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上午零時至八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維持每小時十元(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優惠不變;上午八時至十一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維持每小時二十元(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不變。
(三)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除夕):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五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調整每小時五十元(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下午五時至七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維持每小時二十元(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優惠不變;下午七時至十二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維持每小時十元(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不變。
二、上述費率調整於活動結束後,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零時起恢復原費率(上午八時至下午七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為每小時二十元;下午七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為每小時十元)收費管理。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