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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湖區內湖污水處理廠附屬公園停車場由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經營管理,自108年1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實施收費。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施金蘭
  • 聯絡資訊:27590666轉632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0760556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內湖區內湖污水處理廠附屬公園停車場由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經營管理,自108年1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實施收費。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25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內湖污水處理廠附屬公園停車場自民國108年1月2日起由本處經營管理。
二、收費路段:內湖污水處理廠附屬公園停車場。
三、收費標準及方式:週一至週六採戊種計時費率收費,每小時新臺幣20元。
四、收費時間:週一至週六上午9時至下午5時。
五、實施日期:108年1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
六、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能查詢繳費者,請至遲於8日曆天內處理。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書面通知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者,將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七、查詢電話:27269600;網址:www.pma.taipei.gov.tw。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