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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停車管理處身心障礙者停車公告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一、重申本處各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任何一位管理員均得接受身心障礙者申請免費停車銷單手續,並給予收執聯。無故拒絕者、不給收執聯者將依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工作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九款、第三十八條第十一款處分。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會駕駛車輛,辦理免費停車銷單只須填寫身心障礙者姓名、地址、電話、殘障手冊號碼;管理員必須確實核對三證正本(車號是否與行照相符、殘障手冊與駕照是否為本人)並給予收執聯。
另特殊案例一:如身心障礙駕駛者,駕駛非本人之車輛,辦理銷單時須經管理員確認當時確實駕駛該車輛時,得予當日當次免費。
另特殊案例二:如身心障礙駕駛者本人為公司負責人,其駕駛該公司車輛辦理停車優惠銷單,於補繳費通知單繳費期限內必須本人親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以下簡稱三證)正本外另再需查核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內公司名稱與負責人是否與上述證件相符,而且一人以一車為限。

三、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開車,由家屬載送辦理當日當次免費停車銷單須填寫身心障礙者姓名、地址、電話、殘障手冊號碼、駕駛人姓名;管理員必須確實核對殘障手冊與車內乘載之身心障礙者是否同一人,至於載送者須有駕照,行照不一定非要本人,只要車號於行照車號相符即可當日當次免費。案例:如一位太太開著先生的車子,載送身心障礙子女,辦理免費停車銷單時,管理員須查核身心障礙者確為乘坐於車內,並核對殘障手冊與車內乘載之身心障礙者是否同一人,且查核該位母親是否有駕照,車號是否與行照相符即可(92年12月1日起僅路邊停車補繳費通知單放寬至隔天晚上12點前可核銷)。

四、有關夫妻均為身心障礙者且雙方均有駕照,駕駛車輛為夫妻一方時,辦理優惠停車手續時須提供三證正本,如所持之行車執照非一方所有時,必須再出示另一方之身心障礙手冊及夫妻證明文件(影本即可),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於停車補繳費通知單繳費期限內辦理免費停車手續。

五、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僅以自用車為限,即日起放寬為個人車行之計程車亦可。案例:如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駕車,由親屬載送其車輛為個人計程車時,管理員須查核身心障礙者確為乘坐於車內,並核對殘障手冊與車內乘載之身心障礙者是否同一人,且核對載送者之駕照與行照是否為同一人,與身心障礙者是否有親屬關係(關係證明影本)。

六、為避免造成身心障礙者不便,並減少同仁工作量,即日起身心障礙者辦理免費停車銷單手續,亦可以左列方式辦理:
(一)身心障礙者辦理銷單時可將資料填寫於申訴單或直接填寫(或蓋章、或張貼)於補繳單上,管理員核對證件無誤後,應於補繳單的下方收據聯上加蓋職章,並將下聯收據聯撕下交於身心障礙者收執。
(二)如身心障礙駕駛者(三證合一者)本人持多張期限內之補繳單辦理銷單時,可僅填一分資料多張補繳單同時辦理銷單,管理員應確實查核每一張補繳通知單是否同車號或過期(過期應於除外),應將補繳通知單以日期順序排列(上小下大),另證明資料放於最上面裝訂一起註銷,並應於每張補繳單的下方收據聯上加蓋職章撕下交於身心障礙者收執。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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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