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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文山區樟新平面停車場自97年1月15日零時起實施戊種費率計時每小時20元收費管理。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三字第09638832400號
主 旨:公告本市文山區樟新平面停車場自97年1月15日零時起實施戊種費率計時每小時20元收費管理。
依 據:
一、停車場法第25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4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收費標準及方式:小型車採戊種費率計時收費,每小時20元(停車時數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1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1小時部分,如不逾30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30分鐘者,仍以1小時計算收費)。
二、收費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
三、實施日期:97年1月15日零時起。
五、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能查詢繳費者,請至遲於8日曆天內處理。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書面通知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者,將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六、 查詢電話:27269600;網址:www.pma.taipei.gov.tw。
處長 張 哲 揚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