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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松山區市民大道延吉段(延吉街兩側)地下停車場自94年8月1日零時起小型車停車費率調整為丙種計時費率收費管理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三字第09434928900號

主 旨:公告本市松山區市民大道延吉段(延吉街兩側)地下停車場自94年8月1日零時起小型車停車費率調整為丙種計時費率收費管理。

依 據:停車場法第25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4條、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收費標準及方式:小型車以丙種計時收費每小時40元。
二、小型車夜間折扣時間及費率:每日下午10至翌日上午8時止小型車優惠每小時10元,進出車輛若跨優惠時段,則以前一時段費率標準計算。
三、小型車全日月票:維持每月7,200元。
四、小型車里民優惠月票(停車場出入口周邊服務半徑300公尺內設籍里民停車優惠月票):維持每月5,760元。
五、小型車日間月票:維持每月3,600元(限上午7時至下午7時止使用,逾時段則依當時停車費率計費)。
六、小型車夜間月票:維持每月3,600元(限下午7時至翌日上午8時止使用,逾時段則依當時停車費率計費)。
七、計費單位:停車時數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1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1小時部分,如不逾30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30分鐘者,仍以1小時計算收費。另為提昇停車轉換率,停車計費單位暫採「停車前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算」優惠,以鼓勵民眾多利用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停車,降低路邊道路違停情形,促使道路交通順暢。
八、收費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24小時收費管理。
九、實施日期:自94年8月1日零時起。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