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113016831號
主旨:公告本市中山區基隆河大佳段河濱公園停車場部分停車格於111年3月1日零時至111年3月14日24小時止暫時停止營運,禁止車輛停放。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25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中山區基隆河大佳段河濱公園停車場機車區、小型車格位編號第739至817號及大型車格位編號第1至31號停車格於111年3月1日零時至111年3月14日24小時止暫時停止營運,禁止車輛停放,供聯合醫院作為防疫計程車篩檢站使用。
二、前述專案結束後,該停車場即依原收費時段及費率標準恢復停車場營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