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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大同區塔城公園地下停車場配合2008年年貨大街活動,自97年1月18日起至2月5日止於假日(星期六至星期日)及非假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採差別停車費率。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三字第09739304600號

主旨:公告本市大同區塔城公園地下停車場配合2008年年貨大街活動,自97年1月18日起至2月5日止於假日(星期六至星期日)及非假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採差別停車費率。
依據:停車場法第25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4條、第5條。
公告事項:
一配合2008年年貨大街活動,塔城公園地下停車場自97年1月18日起至2月5日止於假日及非假日採差別停車費率,停車費率調整如后: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凌晨0時至上午11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維持每小時30元不變;上午11時至晚上12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調整為每小時40元。
(二)星期六至星期日(97年1月19日、1月20日、1月26日、1月27日、2月2日、2月3日):凌晨0時至上午9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維持每小時30元不變;上午9時至晚上12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調整為每小時50元。
(三)計費單位:停車時數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1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1小時部分,如不逾30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30分鐘者,仍以1小時計算收費。另為提昇停車轉換率,停車計費單位暫採「停車前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算」優惠,以鼓勵民眾多利用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停車,降低路邊道路違停情形,促使道路交通順暢。
二上述費率調整於活動結束後,自97年2月6日零時起恢復原費率(小型車停車費率為每小時30元)收費管理。
處長 張哲揚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