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北市交停字第0九三三九00二五0一號 主旨:公告修正「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規定」第二條。 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條。 公告事項: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修正「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查核作業規定」第二條為:「適用地點: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轄管之路邊(不含限時專用停車位及裝卸貨專用停車位)、路外(含立體、地下、橋下、平面)停車場一般收費停車格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