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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南港區新新公園平面停車場,自109年4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實施收費。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何鳳珠
  • 聯絡資訊:27590666轉6327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093036710號



主旨:公告本市南港區新新公園平面停車場,自109年4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實施收費。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13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收費路段:南港區新新公園平面停車場。
二、收費標準及方式:一般小型車停車格採計時費率,每小 時新臺幣20元(另為提升停車轉換率,停車計費格位採半小時計算)。
三、收費時間:一般小型車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5時)。
四、實施日期:109年4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
五、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能查詢繳費者,請至遲於8日曆天內處理。逾期未依規 定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書面通知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者,將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六、查詢電話:27269600;網址: www.pma.gov.taipei。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