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楊遠明科長
- 聯絡資訊:2759-0666轉6401
為解決停管處轄管停車場久停車輛無法移置排除問題,臺北市議會已三讀通過「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將自115年1月1日施行,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擴大久停車輛得予拖吊移置之適用停車場範圍:現行條例僅適用停管處轄管停車場收費格位,修法後將停管處轄管不收費格位及委外經營停車場均納入適用範圍。 二、大幅縮短久停容許日數上限:修法後久停容許日數上限縮短為十日,超過容許日數之久停車輛,停管處將於車體張貼通知車主限期五日內處理,未處理者即拖吊移置。 三、避免市庫持續補貼違規車主:鑑於現行收繳之移置拖吊不符實際執行成本,因此提高移置費及保管費促使車主儘速領回,修法後小客(貨)汽車移置費用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且保管費用提高為每半日200元,拖吊後五日內未領出者保管費用再提高為每半日300元;另機車拖吊後保管費用提高為每半日50元,拖吊後五日內未領出者保管費用再提高為每半日75元,避免變相補貼違規車主,解決公有保管場停車量能不足。 停管處在此呼籲車主避免車輛久占停車格行為,並提醒違規車主儘早領回遭拖吊車輛,以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勿存僥倖心理。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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