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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管理處依法辦理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並未犧牲員工權益(907)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newsman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停車管理處第三科
發稿日期: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連絡人:江秋樺
連絡電話:二七五九○六六六轉六三一二

停車管理處依法辦理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並未犧牲員工權益

停車管理處表示依據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該處於八十三年配合制定「臺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於同年七月十三日經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同年十月五日公佈實施,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為「臺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自治條例」期能運用民間企業化之停車場經營經驗,引進民間無限資源與經營管理效能,參與政府公共事務經營管理,並自八十五年起依法辦理公有立體、地下、平面廣場、橋下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至今有有二十五處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而非現今才開始辦理。
路外停車場自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以來在本於照顧同仁立場與維護同仁工作權益下,並未因此解雇任何收費管理員與犧牲員工權益,反而在工作獎金遭到要求停發時積極奔走各相關單位爭取工作獎金之發放,停車管理處所作所為均在照顧同仁。
停車管理處表示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該處產業工會提到非經學、民、勞、政四方討論獲致共識前不推動「停車管理處路邊收費業務」之委外,該處表示如果要試辦將會信守承諾將先由產、官、學、勞四方共同訂出檢視試辦成敗指標,在取得共同意見後開始試辦,並依試辦結果之成敗,決定是否推動,如果試辦,並將邀產業工會全程參與,此訴求與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並無相關,該處表示將近一步與產業工會溝通。
停車管理處指出路外立體地下停車場陸續興建完成後,在收費管理員員額無法增加情況下,唯有先將部分路外停車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才能紓解人力不足,藉由民間力量來協助政府從事路外停車場經營管理,該處將持續辦理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透過委託民間經營,期提昇停車場經營績效與服務品質,鼓勵民間參與公共事務,可減輕政府機關用人負擔、紓解管理人力不足壓力,同時創造民間就業機會,改善失業問題、停車問題,與落實使用者付費讓停車位能夠充分利用,形成民眾、民間企業、員工、政府四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