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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占停車格位車輛自108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謝君毅
  • 聯絡資訊:2759-0666轉6401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表示,為解決路邊及路外停車場車輛久占停車位問題,影響廣大民眾停車權益,故修正「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並已公布施行,未來車輛停放於停管處轄管之路邊及路外停車場超過30日且未清繳費者,將會張貼「久占停車格位車輛移置通知」,於張貼15日後進行拖吊移置至停管處車輛保管場,後續查明車輛所有人並通知15日內領回,若屆期不領回,公告3個月後進行拍賣。
經統計久停車大多數停放於堤外或路外平面停車場,因車主甚少使用且未繳清停車費所致。停管處已訂於108年7月1日開始依本條例規定張貼「久占停車格位車輛移置通知」,並於7月16日進行拖吊移置作業。
該措施主要是降低長期占用停車格位且不繳清停車費之車輛,停管處在此呼籲久停車車主請儘速駛離原有停車格位及繳納停車欠費,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勿存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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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持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可至指定發放地點領取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識別證。
請勿違規佔用孕婦或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