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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7月10日起開放掛牌微型電動二輪車停放路邊機車收費格位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羅至浩科長
  • 聯絡資訊:2759-0666轉6301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表示,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納入監理牌照管理,車輛須於納管日起2年內完成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及投保強制險,始得行駛道路。臺北市因應綠運輸政策,鼓勵民眾騎乘無污染運具通勤及接駁大眾運輸工具,為鼓勵民眾盡快辦理掛牌作業,停管處自112年7月10日起公告開放已懸掛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免費停放本市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機車限時停車格位除外),收費方式比照電動機車免收停車費,請民眾趁早洽各區監理所辦理。

  停管處提醒民眾,本次公告僅開放「已懸掛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停放本市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未懸掛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仍禁止停放於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含機車彎、人行道機慢車停放區及機車限時停車格位),違者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移置保管,請民眾多加留意。

  停管處呼籲,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需年滿14歲、配戴安全帽、不得載人,最大行駛速率為25km/h以下,且不得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與規格,並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以維自身騎乘安全。